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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台湾地区特殊教育建设经验对大陆特殊教育“法治化”的启示

发布者:于抒含 发布日期:2018-11-12 访问量:

 

近年来,中国大陆在特殊教育的建设上取得了较大发展。然而,特殊教育于我校仍处于萌芽阶段。鉴于中国台湾地区(以下简称台湾地区)特殊教育事业的特殊教育体系与国际更加接轨,我们在学习过程中大量参考和借鉴了台湾地区特殊教育的过程建设,重点与台湾地区特殊教育在立法执法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,结合当前依法治国大趋势,获取了许多中国台湾地区特殊教育建设经验对大陆特殊教育“法治化”的启示。

1、注重政府主导以及效果监督

台湾地区在《特殊教育法》总则中强调“本法所称主管教育行政机关:在中央为教育部;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;在县(市)为县(市)政府”。并且对于每个层级在人员编制、设施规模、设备及组织标准、财政预算等方面做出规定。将教育资源进行了合理整合。有利于形成完备的支持网络。值得一提的是,《特殊教育施行细则》第21条明确要求“各教育阶段特殊教育之评鉴,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,应至少每二年办理一次”。在法律保障下,权责分明地实现了有效投入。中国大陆同样坚持国家保障,政府主责。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》以及《残疾人教育条例》中就法律责任做出了共计十一条的详细规定。但在督学督政方面应加强具体落实。

2、增强法律可执行性

海峡两岸就特殊教育立法而言,最为明显的区别在于:大陆较为笼统,多是原则性和倡导性的提法,在督学督政方面难以做到有效落地。而台湾地区特殊教育蓬勃发展的重要经验就是法律条文精确可执行。如“学校应依据其学习及生活需要,提供无障碍环境、资源教室、录音及读报服务、提醒、手语翻译、调频助听器、代抄笔记、盲用计算机、扩视镜、放大镜、点字书籍、生活协助、复健治疗、家庭支持、家长咨询等必要之教育辅助器材及相关支持服务”。因此,今后特殊教育立法应尽量避免过于笼统,减少原则化和模糊性表达。

3、普及融合教育,贯彻全纳教育理念

在大量观看台湾特殊教育课程录像后,我们发现,融合教育在台湾地区的普及率非常高。融合教育观念也可以追溯到台湾地区1997 年修订的《特殊教育法》,“各级学校应主动发掘学生特质,透过适当鉴定按身心发展状况及学习需要,辅导其就读适当特殊教育学校( ) 、普通学校相当班级或其它适当场所”。相对于台湾地区,大陆全纳教育的理念贯穿得尚不彻底。由于在长期的教育实践过程中,我们将残疾学生与普通学生分开进行教育已经成为一种教育常态,人们亦已习以为常。教育者、受教育者以及社会大众对于融合教育的认识度和接受度不高。事实上,推行融合教育代表着教育系统的正向改变。既可以降低特殊学生的受教育成本,又可以帮助他们建立新的社会关系,还可以让他们接受到高质量的普通教育。在一定程度上,还能带领大众关注特殊教育事业,促进特教与普教有机融合。值得借鉴。

4、注重教育公平,扩大服务对象

对比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》和台湾地区《特殊教育法》可以发现,大陆地区尚未将“资赋优异教育”列于法律细则当中。在台湾地区《身心障碍者权益保护法》中也可以看出他们的“零拒绝”原则。第三章第27条明确指出各级学校“不得以身心障碍或尚未设置适当设施或其它理由,拒绝学生入学”,有效减少了学生受忽视的现象。

由此可见,推动特殊教育“法治化”进程,是推动特殊教育发展的重要途径。只有各个环节专业化,系统化,特殊教育才能健康、有序、可持续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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瞿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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